第九条 经营者除严格遵守天津市实施《消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超越经营范围或无照经营洗、烫、染,织等业务;
(二) 以“水洗”冒充“干洗”;
(三) 用伪劣干洗设备,实施洗染服务;
(四) 干洗四氯乙烯排放超标。
第三章 服务操作规程
第十条 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洗衣之前,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服务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一条 对高档服装,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作出保值精洗的约定;由消费者交纳5%的保值精洗费,实施保值精洗。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提供洗涤服务时,应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烫、染、织衣物的具体要求;
(二)分析并确认衣物面料的性能,对血衣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宜洗染或不能洗涤的可以拒收;
(三)收衣时必须将衣物上的破、蛀、服饰,花样等疵病及洗涤效果向消费者讲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
(四)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附件或饰物保管好;
(五)检查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是否齐全、衣物的新、旧和脏、净程度,有无损坏等情况,经消费者确认后,填写洗衣凭证,接受衣物;
(六)衣物洗涤应依据国际标准的洗涤符号,按纤维质地、颜色深浅,新、旧、脏,净程度分类,确定洗涤方法,溶剂和投放的数量、次序。实行保值精洗的服装,要责任到人,专人操作,不宜机洗的衣物洗涤时应清除衣物上易被溶剂溶解或损坏的附属物品,并进一步确认织物的性质,防止不适于干洗的织物洗涤后被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