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应返工洗涤一次,如仍不能达到洗涤质量标准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全额洗衣费用。
第二十条 因超过约定期限交件,每件衣物每天补偿消费者1-2元;因逾期不取件,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2元,超过一个月仍不领取衣物,所产生的破、损、脏等由消费者自负,超过一年不领取衣物,按无主商品处理(也可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经营者保管不善,造成衣物零附件丢失的,由经营者负责单项配置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收取衣物时,根据洗染技术规范应提醒消费者,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衣物损坏,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第九条2、3款规定,除按《消法》第49条进行加倍赔偿外,还应当承担对造成衣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穿用已久的衣物,其农领,衣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等部位呈磨损情况,或属于衣物本身的原因,经洗涤不能保证产生缩水、变形、色差、隐迹重显等现象或对不宜洗涤的,经营者均应在收活单据上注明,并经消费者确认,对洗涤后造成破损的,可不承担责任。未注明或未确认的,经营者负责免费修补。
第二十五条 洗涤加工后出现褪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鉴定,属于衣物制作及质量等原因的,洗染服务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洗涤或加工质量发生争议,需经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由经营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