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洗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解决洗染服务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染业是指对针、棉、丝、毛、纤维等衣物,从事洗、烫、染、织补以及对皮革衣物从事清洗,上色等服务项目的经营服务业。
第二章 资质与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行业所需的经营场地,并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设施、设备和服务环境;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水洗,干洗、脱水、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草衣物清洗上色的加工设备;污水(包括干洗衣物使用的有机溶剂)及废气的排放符合GB4287、GB8978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比较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技术资质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五)企业等级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 凡从事洗染服务的需符合前条规定条件,并经行业协会审核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符合开业条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凡从事洗染行业的技术人员,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洗染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从业。
第七条 洗染业企业等级评定,需由洗染经营者申报,经行业协会按照《天津市洗染企业等级标准》,进行审核评定。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要明示营业执照,企业等级,服务项目、营业时间、交活期限、监督电话;要明码标价,价格表示明确、真实,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