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衣物洗、烫、染和织补后,要达到天津市《洗染业质量标准》,折叠整齐,保证按时交活.
(八)营业员向消费者交付衣物时,收、取单据和实物三者应核对无误,并经消费者确认,无异议并签字后,方可收下取衣单据,将衣物交付消费者,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收取衣物单据(信誉卡),由行业统一印制,实行一式三联制,包括以下内容: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情况、缺件状况、服务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经营者地址、电话及监督电话;单据还应注明洗涤衣物因经营者损坏、丢失、逾期不交、消费者逾期不取,双方应付的责任和处理办法。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按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洗染服务业务,否则经营者应对洗染服务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对保值精洗的服装,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或经鉴定未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以及对衣物损坏而无法恢复原样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诡计定的价值,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非保值洗涤的衣物,造成损失、丢失,或经鉴定未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应根据购物凭证(无购物凭证按《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年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经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赔款20-30%。由于未按洗涤标识操作,而洗坏衣物(或质量争议),由厂方或经销商赔偿(消费者和厂方或经销商协商赔偿)。赔偿时套装应以件为单位,衣裤比例为6:4。由于洗涤标识不清或错误而导致洗坏衣物的经营者可不予负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熨烫未经穿用的衣物而将衣物损坏,应按衣物原价赔偿,损坏后的衣物按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